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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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97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國企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國企國際家具
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華幸國 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李連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97號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