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984號債權人蒲耘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慧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温宏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正對債務人温宏星之請求依據及其相關釋明文件(依卷內資料,債務人應為宏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而非温宏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