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983號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銘鍾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㈡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266,613元之釋明資料。(如:明細表
)(因與理賠申請書債務人理賠金額新臺幣279,548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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