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6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61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乙○○請求之法律依據(本件發票人為鉻惠實業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秀妙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6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61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乙○○請求之法律依據(本件發票人為鉻惠實業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