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甲○○
之20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複代理人 劉炯意 律師
林彥百 律師 何永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2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整理本件所主張票據法之法條及事實依據為何,該書狀繕本請自行送達原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一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