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9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98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秀枝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余秀枝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22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區○○路二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於行經該路段與林森路口處,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余秀枝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追撞同向前方機慢車待轉區停等紅燈由告訴人 蔡宸綺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致蔡宸綺受有右膝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蔡宸綺提告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未因刑法第284條之修正而有所不同)。茲告訴人蔡宸綺與被告已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達成調解,告訴人蔡宸綺並於109年1月21日具狀請求撤回對被告之過失傷害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