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聲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聲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勝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勝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7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強
法官范惠瑩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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