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56號聲請人台灣揚挺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威業傳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八三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拾肆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段,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又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所供擔保之情形,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606號裁定准其供擔保後得為假扣押,嗣其依法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提存所提存擔保金新台幣44萬元後,聲請台北地院對相對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當事人雙方就系爭給付票款事件達成和解,嗣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且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證,查核屬實,又聲請人業已於99年2月12日撤銷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606號假扣押裁定,並於98年4月9日撤回台北地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572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核符首開法文所謂「訴訟終結」情形。又聲請人於訴訟終結後函定21日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依法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等情,有其提出內湖第01120信函原本及相對人於98年4月18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原本各1件為憑,本院復依職權向本院民事庭、簡易庭及非訟中心分案室,查明無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紙在卷可稽,堪信真正。又本件相對人亦已同意聲請人返還上開擔保金,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字之取回擔保金同意書正本及威業傳媒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亦符合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從而,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規定相符,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