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23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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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367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被   告  張富道張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貳仟肆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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