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23號原告 江梓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春霞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地號:新竹市○○段○○○號、447號兩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查報欲通行前開447地號土地之面積(以實測為準),乘以該地之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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