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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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34號上訴人 柯嘉雄 訴訟代理人 李政儒 律師被上訴人 王良佐 訴訟代理人 陳中為 律師複代理人 古富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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