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34號上訴人 柯嘉雄 訴訟代理人 李政儒 律師被上訴人 王良佐 訴訟代理人 陳中為 律師複代理人 古富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