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2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21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6月16日下午3時5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捌仟零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外新臺幣貳拾萬零陸
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約定事
項、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
項、個人信用貸款約定事項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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