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52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李其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零伍拾壹元,及自94年7月24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自9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即16%)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即16%)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其清於民國94年05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