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8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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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86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務人 黃暐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參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暐傑前於民國110年06月18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0,344元,及自民國112年0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