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簡易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簡易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簡易字第16號原告 張清枝 被告 黃思銘
陳敏聖
鈕珍貞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柯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1號),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4日就原告請求被告黃思銘、陳敏聖、鈕珍貞、柯俊宇賠償部分,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黃思銘、陳敏聖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黃思銘、陳敏聖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黃思銘、陳敏聖、鈕珍貞、柯俊宇(下稱黃思銘等4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黃思銘參與詐欺集團,負責收購人頭帳戶,經向訴外人 鄭士群 購得如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60號刑事(下稱系爭刑案)判決附表一編號②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後,由該集團不詳成員於民國106年8月17日上午10時2分、11時49分及同年月18日下午1時38分、1時42分許,先後假冒中華電信人員、刑事局「 陳文正 」員警、刑事大隊「 黃明昭 」員警,向伊佯稱申請門號欠費新臺幣(下同)1萬3,606元未繳,如未申請該門號,將代伊向警局報案,且伊所有花旗銀行帳戶涉嫌洗錢,因伊未到案說明將遭通緝云云,致伊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同年月18日下午1時46分匯款38萬6,000元(下稱系爭款項)至系爭帳戶。鄭士群旋於同日經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自該帳戶提領36萬元,其餘款項則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即被告陳敏聖於同日提領一空。黃思銘、陳敏聖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上開犯行,經系爭刑案判決有罪確定。黃思銘等4人係共同故意不法侵害伊之權利,致伊受有系爭款項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規定,求為命黃思銘等4人連帶給付伊38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告請求被告 韓嘉弘 賠償部分,另行審結)
三、被告黃思銘等4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黃思銘前以:伊因經濟拮据,倘日後有收入願負賠償之責;陳敏聖以:伊已深刻悔改,願與原告洽談和解;另柯俊宇、鈕珍貞則以:原告非伊所涉刑事犯罪之被害人,伊不願賠償各等詞,資為抗辯。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被告黃思銘、陳敏聖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77頁),並有系爭刑案判決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至36頁),堪信為真實。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被告黃思銘、陳敏聖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上開行為,均為原告遭騙系爭款項而受損害之共同原因,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共同侵權行為,應就原告所受損害38萬6,000元負連帶賠償之責。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黃思銘、陳敏聖連帶賠償38萬6,000元。
五、至原告雖以柯俊宇、鈕珍貞為被告,主張該2人就其損害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云云。然原告主張系爭刑案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見本院卷第176頁)。觀諸系爭刑案判決附表一編號②所載原告遭詐騙取款之內容,並無柯俊宇、鈕珍貞共同參與詐騙原告之記載,不能資為該2人確有共同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佐證。此外,原告未舉證柯俊宇、鈕珍貞有何共同侵害原告權利之事實,其據以請求該2人應連帶賠償伊38萬6,000元云云,即無依據。
六、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此觀民法第213條第2項、第203條規定即明。被告黃思銘、陳敏聖應連帶賠償原告38萬6,000元,性質上為因回復原狀而為金錢給付,原告自得請求加計自109年2月28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黃思銘、陳敏聖連帶給付38萬6,000元,及自109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均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賴彥魁法官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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