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4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進木器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世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紀博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紀博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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