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字第22號再審原告 蕭廖幸子
蕭麗華 蕭献堂 蕭滄釜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建豐通運報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法院裁定移送而來,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38萬2111元,應徵裁判費23萬434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