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96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務人 徐美滿 債務人 林晉達
一、債務 徐美滿人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徐美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徐美滿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林晉達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徐美滿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徐美滿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林晉達就前開費用應負清償責任。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