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0號原告 張煥廷 被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4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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