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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