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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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59號聲請人 鄭祚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惠敏┌─────────────────────────────────────┐│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華南商業銀│華南商業銀│104年5月29日│650,000元│0000000││││行板橋分行│行板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