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24號聲請人 楊元進 (即 楊林英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5月9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4月19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5月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3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雪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梁瑜玲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R2108股票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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