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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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1187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對被告 周志强 、周□□提起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之訴訟,未於訴狀載明被告周□□之姓名及住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有明文。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新北市○○區○○段○○○○號建物及同段631地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周□□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記載被告周□□姓名、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與繕本2份,暨陳報至民國109年10月5日止對被告周志强之債權總金額、本件不動產市價,逾期未補正被告周□□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