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871號上訴人即被告 喬士娟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零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