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9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90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蔡孟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其中貳萬玖仟玖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4年9月30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得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查尚欠如第一項所示之金額,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