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鄭超全 相對人即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曾增福 即逸嘉
企業社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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