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0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曾順益 債務人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債務人兼 許文福 法定代理人債務人 洪珮瑜
許四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零貳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玖仟零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七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新臺幣參佰零捌萬壹仟貳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七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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