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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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訴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丁滿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丁滿於民國112年6月10日15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隆田國小旁491875號燈桿對面處,駕駛車號000-000號普通重機車作起駛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謹慎操作車輛,而依當時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於啟動時因操作不當致車輛暴衝,因而撞及站立在前方路旁之行人賴○銘、郭○睿及廖○叡(均為99年次),使賴○銘受有左手肘擦傷之傷害、郭○睿受有左小腿擦傷之傷害、廖○叡受有左膝蓋擦挫傷之傷害(受傷部分均未據告訴),詎被告於發生交通事故後,竟未留在現場協助救護或等待警方前來處理,即逕自駕車離開現場而逃逸,嗣經警循線通知被告於翌(11)日到案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113年1月11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7頁),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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