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1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9164號債權人 潘秀綢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胡錦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鄭俊升 (原名: 鄭德泉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四、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五、如被繼承人鄭俊升(原名:鄭德泉)之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請以全體繼承人為債權人,並補正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