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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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張禎紜 被告 謝宗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蕭一弘法官胡芷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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