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218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審查暨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218號聲請人 彭耀華 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聲請駁回。理由
一、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書所載,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並未具體敘明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上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