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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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021號債權人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債務人 林珮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珮伃於110年6月15日向聲請人申辦勞工紓困貸款成立契約,有關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借款利率及利息計付方式、本息攤還方式及還款方式、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證一)、「受疫情影響申請勞工紓困貸款聲明書」及「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證二)。詎債務人自111年7月22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勞動部自111年6月21日停止利息補貼,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受疫情影響申請勞工紓困貸款聲明書」及「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證二)、「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證三)、「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證四)為證。
(二)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支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證物名稱及件數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