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1號原告 蔡福德
蔡宜茹 蔡宗翰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馨月 律師被告 林沐浤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5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王靜慧法官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