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26號債權人都會假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益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尤憶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