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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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1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惠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證明文件(借據或本票等文件)。
二、釋明債務人有到期未付之情況(如提出催告函、逾期繳款之證明)。
三、敘明債務人何時借款?借款金額若干?還款方式(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或於到期日一次清償)?借款期間?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有無約定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現存債權金額若干?
四、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請求拍賣之不動產最新謄本。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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