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8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892號聲請人 王姿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馮姿蓉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89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86ND0143996-311000002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86ND0143997-511000003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86ND0143998-711000004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86ND0143999-911000005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86ND0144000-311000006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86ND0144001-511000007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86NX0079262-5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