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9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9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901號聲請人美和印花製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柳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9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昱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許耀榮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113年7月31日52,784元RA102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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