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42號原告 陳尤利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水土保持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係因不服被告所為新臺幣6萬元罰鍰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