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抗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5號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國110年2月20日110年度救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雖抗告人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10年4月26日110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嗣本院審判長復於110年5月6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而抗告人迄未繳納,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足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邱政強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