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抗再字第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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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簡抗再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退還保證金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簡抗再字第9號聲請人 江忠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選舉委員會間退還保證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本院109年度簡抗字第20號行政訴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本院109年度簡抗字第20號行政訴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雖經本院於109年12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本院卷第35頁)可考。而聲請人迄今未繳納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本院卷第37至39頁、第43頁)足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聲請再審不合法。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邱政強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江如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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