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56號原告 彭劉清妹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朝生 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23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2萬0,8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