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546號聲明人 張俊郎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張進調 (亡)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繼承人張進調業已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向鈞院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聲明人為本件聲請時,未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全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近
2年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及遺產稅死亡前2年移轉財產明細等件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8日發函命聲明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之,該函文已於108年4月12日合法送達於聲明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明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明人之陳報,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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