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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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上訴人即

原告 林宏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宥樺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4,9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孟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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