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60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宏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宥樺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4,9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書記官林孟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