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48號

原告 李珏瑜

被告 謝明珍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8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黃逸寧

法官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又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