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05號聲請人 洪日富 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有奇 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裁定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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