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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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1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王閔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詮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俞金爐 、 曾玉英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詮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