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交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6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桃交簡字第4751號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調偵字第5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七年度桃交簡字第四七五一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罪。查原告所提出之數額,因涉及損害賠償額之認定,本庭認須經相當時日,以為終結;又司法院順應民眾之要求,實行所謂專業法官,民、刑事庭分工之政策,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即令不經長久之時日,以終結其審判,仍均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以符民眾對於民、刑事專業分工之要求。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黃翊哲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致群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