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5272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熊好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所依據之保全契約書編號為何?㈢詳細說明本件請求原因事實為何?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
式。另說明對於債務人熊好國際有限公司,依據一份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因何提出兩件相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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