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2403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游純明
王郁雯
被 告 謝金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而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
○鄉○○村○○路○○○○○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穎慧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