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店簡字第843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被告 陳滄武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1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法官 蔡寶樺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黃聖筑